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7民初3135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以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为194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