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瀚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曹妃甸区百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湖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民初1693号 原告:曹妃甸区百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十一农场三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30MA0G1ULQ5D。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7号友谊国际广场D+公馆1栋1**15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87K8Q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曹妃甸区百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诉被告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妃甸区百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区百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区百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曹妃甸区百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