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飞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87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飞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20号永翔大厦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7648992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飞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计677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乐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