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徐州普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368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珠江东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普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普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苏0312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0)苏0312执3682号案件。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 峰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