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8073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路以北,奎河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