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辖116号
原告: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路以北、奎河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山县新汇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北京路东淮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县新汇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调压站建设工程费5251063.32元,安全保证金30000元,利息损失368166.68元(自2019年8月15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以5251063.3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分别计算后为364642.59元;自2018年11月8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分别计算后为3524.09元,最终均应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上三项暂合计为564923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补签了《天然气调压站设计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同意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无锡设计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火电无锡分公司)将承建的厂区内天然气调压站设计、设备及其所属配套、附属设施转委托原告进行整体建设。原告的工程范围为调压站整体设计(含土建)、设备采购、远传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建设竣工和验收合格后移交被告。工期60天,自2018年8月23日至10月23日。工程造价以三方共同认可的审计公司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且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审计。其中付款方式约定为:天然气调压站建设完毕后进行整套试验运行,无任何质量问题达到正常供气并通过被告性能综合验收合格,原告提交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报告后,经被告审核无误后依据审计结果10个工作日内,由西北火电无锡分公司支付原告总费用的90%。总费用的10%作为该工程的质保金,当项目工程供气一年内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经被告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合同总费用的10%。该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被告保证在工程验收合格通气且工程审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被告原因导致西北火电无锡分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款项时,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被告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案涉天然气调压站工程实际于2018年9月6日开始施工,2018年10月23日完工;2018年11月8日被告实际使用并为市民供暖。2019年9月13日,经被告确认双方共同委托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但审计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审计结算,导致审计公司至今尚未完成审计,故原告主张自2019年8月15日起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目前被告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达三年,但至今仍支付工程款,故原告按照工程报审金额主张工程款5251063.32元并主张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2018年8月,原告向被告缴纳了30000元安全保证金,按约定应在调压站施工完成验收并不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情况下全额退还,但至今被告仍未退还保证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30000元并承担逾期返还期间的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反诉原告铜山县新汇热电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判令港华公司赔偿新汇公司天然气损失8327033.38元及利息损失834137.44元(以8327033.3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算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最终应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合计9161170.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0日,新汇公司与港华公司签订《天然气供气协议》,约定由港华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新汇公司项目厂址的天然气专业管道,并保证全天24小时保质、保量连续供气。协议并约定了其他事项。基于上述供气协议,且调压站是天然气管线的必要配套设施,港华公司要求承建该工程。为顺利供气,新汇公司同意港华公司施工建设,并于2019年补签了《调压站设计建设工程合同》。港华公司未能如约在2018年10月23日前完成调压站建设、调试并具备使用条件,且由于管线内杂物堵塞造成新汇公司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6日,港华公司先后因天然气质量和设备缺陷问题,致使新汇公司锅炉先后停运4次,降负荷运行1次,造成居民用户供热参数不达标,学校、企事业及工商户用户不能供热。2018年12月5日,徐州市冬季供热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司作出《关于铜山港华燃气公司调压站故障中断供气造成新汇热电多次中断供暖情况的紧急报告》,确认港华公司对新汇公司多次中断供气的事实,认为故障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港华公司天然气调压站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2018年12月9日,铜山区政府组织召开了《新汇热电厂LNG应急供应方案》论证会,认为因港华公司天然气供气管道故障,导致新汇热电公司供热不正常,严重影响居民采暖及工建用热,故采取LNG临时应急供气措施。新汇公司虽然及时采取了应急措施,但仍有11天不能正常供暖。港华公司、区供热办及新汇公司联合下发通知,向用户承诺“免除供热稳定前的供热费用”。因港华公司对不能正常供热负有完全责任,故应当由其承担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6日期间的因免除供热费用产生的天然气成本损失8327033.38元。综上所述,港华公司严重违约,侵犯了新汇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考虑被告铜山县新汇热电有限公司的性质,且原告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也以铜山县新汇热电有限公司系铜山区人民政府的全资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由申请该案应指定其他法院管辖。铜山法院依法不便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报请徐州中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铜山县新汇热电有限公司为铜山区人民政府间接全资控股的国有公司,与铜山区人民政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原告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亦以此为由主张铜山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为避免产生合理怀疑,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