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8510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路以北、奎河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铜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支付给原告。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