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1803号
原告:重庆汇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汇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汇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1.94元,减半收取计2295.97元,由原告重庆汇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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