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贤优策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执他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南楼14楼。 被执行人: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长沙市星沙镇东八线特立东路71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1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沙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湘0121民初1208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提级到本院执行。 长沙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柳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劳 智 书 记 员 **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