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2071号
原告: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明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丰都第二中学校,住所地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向彦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东,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丰都第二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重庆市丰都第二中学校达成和解协议并兑现完毕,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7.55元,减半收取5918.77元,由原告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春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秦 庆
书 记 员 徐荻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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