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民终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东部新城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新校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火炬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畅,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与上诉人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可能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绚丽
审判员 曾伟贤
审判员 周玉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