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财保14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南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06179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1UE4W。
法定代表人:幸永明。
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渝0107执保2139号执行裁定,对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价值6504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400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