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23780号
原告: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南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0617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蜀常春藤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2MJP565719X。
法定代表人:童陆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巴蜀常春藤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38.88元,减半收取13819.44元,由原告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