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91号
申请人: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北欧假日75幢2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T0F1XX。
法定代表人:罗永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南环快速干道文武新居1幢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061944291Q。
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万可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可利公司)与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灏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可利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博灏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9万元,并由无锡市甲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可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