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928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传书,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传书、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传书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7年4月21日再次申请执行,属重复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熊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