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928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张传书,男,汉族,1961年1月23日出生,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传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款:张传书支付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3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传书在本院涉及案件多,标的大,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张传书涉嫌合同诈骗罪,2015年12月18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合议庭审查评议,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3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波
审判员马志国
审判员周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熊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