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西皇氏甲天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2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皇氏甲天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西十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华路4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广西皇氏甲天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3627111.2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划银行存款3627111.28元后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