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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4民终270号 本院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对上诉人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桂14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14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第3行和第4行中“天等县人民法院(2016)桂14民终270号民事判决”补正为“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