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7民初2343号
原告:广西奥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A座3楼。
法定代表人:周知。
委托代理人:***,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奥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宁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原告广西奥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奥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奥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2元(原告广西奥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1986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原告广西奥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