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苏0411执18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4)苏04民终5310号判决书,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803019.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安徽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收到803019.00元。另被执行人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1043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