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苏041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李某与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2024)苏0411民初8896号调解书,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6000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李某已收到60000.00元。另被执行人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8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