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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281民初942号 原告: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阴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2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1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2公司支付设计咨询服务费11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845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2日,双方签订江阴市新桥镇澄地X-X-7地块项目PC设计及BIM、管线综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各1份,约定某1公司为某2公司承建的江阴市新桥镇澄地X-X-7项目提供PC设计及BIM、管线综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金额分别为698000元、185000元。2021年1月,双方又签订PC设计补充协议1份,约定增加X-X-7地块商品房3#7#8#室内装饰设计,金额为140000元。后,某1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服务。2023年11月17日,该项目已整体竣工验收。但截至目前某2公司仅支付了906700元,剩余116300元尚未支付。 被告某2公司辩称,确认结欠某1公司设计服务费116300元,但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前,某1公司需向某2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并开具相应发票,某2公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但某1公司直至2025年3月3日方才开具剩余发票,故逾期付款利息不应从起诉之日起算,应从满足付款条件之日起计算。且某1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22日,某2公司(甲方)与某1公司(乙方)签订江阴市新桥镇澄地X-X-7地块项目PC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及BIM、管线综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各1份,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江阴市新桥镇澄地X-X-7地块项目提供PC设计及BIM、管线综合设计咨询服务,服务费分别为698000元、185000元,分期支付如下:合同签署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乙方完成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工作,并协助甲方完成向政府汇报及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正式书面认可,且提交的工作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5%;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通过施工图审查后,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5%;乙方完成深化设计阶段工作,且提交的工作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项目结构封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尾款。每一阶段付款条件达到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付款申请书和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否则甲方的延期支付而不视为违约。除了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逾期支付设计咨询服务费的,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在收到催告后10日内仍未支付相应款项,甲方每日应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21年1月,某2公司(甲方)与某1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1份,约定就江阴市新桥镇澄地X-X-7地块项目设计咨询服务合同(PC设计)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增加X-X-7地块商品房3#7#8#室内装饰设计,含税总价为140000元,分期支付如下:甲方确认概念设计阶段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5%,即35000元;甲方确认方案设计阶段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5%,即35000元;施工图审查备案完成,图纸会审纪要签章完善并经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即42000元;配饰设计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室内装修进场施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5%,即21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即7000元。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合同的约定为准。 合同签订后,某1公司为某2公司提供了PC设计及BIM、管线综合设计咨询服务。 截至目前,某2公司共向某1公司付款906700元,某1公司已向某2公司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16300元设计咨询服务费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25年3月3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某2公司结欠某1公司设计咨询服务费116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某2公司未能按约及时支付设计咨询服务费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应负给付之责,故对某1公司要求某2公司支付设计咨询服务费116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某1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案涉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付款条件达到时,某1公司应先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某2公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但某1公司直至2025年3月3日方才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咨询服务费116300元; 二、驳回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3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458元(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