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天安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22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107国道南位村西侧天安路**。
法定代表人:曾金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凡,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854376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中桥路**
法定代表人:周晖,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维仓,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
一审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61848857P,,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通江路与阳光大道交界处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安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门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建公司)、汪维仓及一审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民终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安门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为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泰建公司违法分包且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实际施工人汪维仓也应当承担责任。2、一、二审法院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因未核实,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事故应属于安全生产事故。3、一审法院遗漏监理公司作为当事人,其亦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4、一、二审法院适用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首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坐在通道内防火门对面的加气砖上休息时,防火门倒下并砸伤***,致***胸6、11椎体压缩性骨折,申请人天安门业公司主张系***个人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二审法院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并无不当,鉴于***因为防火门倒塌而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天安门业公司未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天安门业公司应对***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即使本案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亦不影响受害人***向天安门业公司主张权利。
其次,关于责任分担的问题。本案中天安门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待安装的防火门长时间斜靠在临时通道护栏上,且未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防火门倒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二审法院酌定天安门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在工作中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临时休息时未注意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一、二审法院认定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至于汪维仓基于其在现场管理中存在一定过错,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承担10%的责任,泰建公司基于违法分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后,天安门业公司主张一审法院遗漏监理公司作为当事人,但从本案事故发生原因看,尚不能认定该工程监理公司构成侵权,一审法院未追加监理公司作为被告程序并不存在错误,亦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关于残疾赔偿金,因***从事粉刷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相对较为稳定,一、二审法院对于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天安门业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天安门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安门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秦岸东
审判员 何 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