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天安门业有限公司与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1民初3330号
原告:*****天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正定县北早现乡南早现村木都产业园区福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曾金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昊,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勇,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防火门品类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2021年7月13日被告发布招标文件,并邀请原告投标。原告参与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被告交纳10万元保证金。原告在8月23日接到未中标通知书,在9月15日申请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截止起诉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退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因被告企业经营困难,没有能力退还保证金,逾期利息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3日,被告发布2021-2022年度某采购工程战略采购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为河北某开发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收款单位为被告;投标保证金额拾万元,须于收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将上述金额汇款底单上传被告招标官网;还载明战略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人进行电话通知。中标人及未中标人在收到中保通知书或电话通知后,联系招标人进行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90个日历天内予以无息退还。
2021年7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10万元。
2021年8月23日,被告网站显示已定标,原告未中标。
后,原告向被告发送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被告认可收到该申请,但截至本案开庭时,被告仍未退还保证金。
诉讼中,被告陈述河北某开发有限公司为其下属项目公司,并表示案涉保证金退还事宜由其负责。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向被告支付招标保证金,后原告未中标,招标人理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向原告退还招标保证金,现招标人未依约退还,被告明确表示退还保证金事宜由其负责,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及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天安门业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安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武景格
书  记  员   卢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