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安天平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保138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安天平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水库××花园××号。
被保全人:*****天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区××国道南××村西侧××路××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安天平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天安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天安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