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334号
原告:*****天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正定县北早现乡南早现村木都产业园区福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85727233A。
法定代表人:曾金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昊。
被告: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矿区横西村安置楼1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O8H50T8U。
法定代表人:金光贵,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安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惠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丹丹
书 记 员 赵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