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71执异31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琴台路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新街菜蔬小区二横街2幢2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马巷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琴台路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不予退还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8年8月30日,其支付16万元保证金,参与竞拍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的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6栋1**1层102号房屋,竞买号为C2262,其以1574060元的价格拍得该房屋。之后,其前往成都市天府新区国税局预办理税费缴纳事宜,得知该房屋应缴税费高达40万元,占拍卖成交价的25.41%,本院仅在拍卖公告中表述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土地增值税,但并未注明过户的税费高达25%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的规定,说明确定拍卖房屋的税费是法院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在拍卖公告中注明。且本案拍卖标的物税费奇高,属于特例,故法院应对税费做特别说明,以供竞买人参考决定是否参与竞拍,而本院未在拍卖公告中尽到提示义务,未注明高额税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基于此误解作出决定参与竞拍,故本次拍卖应属无效,保证金应予退还。此外,案涉拍卖房屋无法过户,缴纳全额房款会致其产生更大损失,故其基于此种不安未全额缴纳房款合理合法,并无过错。综上,请求本院依法退还其所支付的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6栋1**1层102号房屋拍卖保证金16万元。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川71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委***网(阿里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6栋X**X层102号房产,并于2018年7月30日发布了《竞买公告》及其附件《竞买须知》。2018年8月31日,异议人***通过竞买号C2262缴纳了竞拍保证金16万元,在本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6栋X**X层102号”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1574060元。***竞拍成功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拍卖余款,致使拍卖上述房产的目的无法实现,需要重新拍卖,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该标的予以重新拍卖,***交纳的保证金16万元不予退还,***不得参加重新拍卖的竞买。2018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委***网(阿里拍卖平台)重新拍卖该套房产,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
另查明,本院2018年7月30日《竞买公告》第一条载明拍卖标的物为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6栋1**1层102号(权0911XXX、总建筑面积165.9㎡),评估价1967574元、起拍价1574060元、保证金16万元;该条“特别说明”第2***“因此次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系法人所有,故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将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等费用,具体数额需买受人向税务部门自行了解核实为准”;第七条载明“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该《竞买公告》的附件《竞买须知》第十条载明“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二次办理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第十二条载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18年9月7日前将拍卖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第十三条载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悔拍后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充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本院认为,首先,本院对案涉执行标的物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6栋1**1层102号房屋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时,依法制作并发布了拍卖公告,在《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明确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且对拍卖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等费用、具体数额需买受人向税务部门自行了解核实进行了特别提示,已依法履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规定的职责。其次,本院在《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载明关于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二次办理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在《竞买须知》中明确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悔拍后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案涉执行标的物的拍卖程序合法、有效。***作为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买前全面仔细阅读其竞拍房屋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并就拍卖标的物办理过户须缴纳的税费以及过户手续办理等关键问题自行向税务部门、房管部门了解核实清楚后,再确定是否参与竞拍,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缴纳司法拍卖竞拍保证金并参与竞拍的行为后果,其在竞拍成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拍卖余款,本院作出(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其缴纳的16万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无不当。综上,***提出本院未在拍卖公告中尽到提示义务,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所支付的房屋拍卖保证金16万元应予退还的异议请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甯一
审判员 钟 欣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