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71执恢1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7362C。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力(一般授权),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3193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新街菜蔬小区二横街2幢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6492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马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700739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九号附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511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的房产。同时,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后,分别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本案中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足额的房产抵押,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其他被执行人亦提交了书面同意意见。同时,本院依法处置部分抵押财产后已将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的履行,各被执行人正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故在不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经营,以促进案件顺利执结完毕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