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71执恢1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7362C。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力(一般授权),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3193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新街菜蔬小区二横街2幢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6492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马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700739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九号附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511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由于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的房产共计四十三套进行了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147400元后,余款67318611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项下的主债权及有关的全部从权利,以及与转让债权有关的全部其他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并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川71执异字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019年9月26日,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对本院已通过变卖仍然流拍的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层商业房产不接受以物抵债,并提出已与被执行人商讨执行和解,申请对其他已查封财产暂不予处置。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分别对各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以及各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网络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表示认可法院执行过程,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完毕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