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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71执恢1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7362C。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力(一般授权),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3193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新街菜蔬小区二横街2幢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6492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马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700739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九号附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511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26栋1**1层102号、27栋2**1层101号、28栋1**1层101号的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上述房产在拍卖过程中均以最高价竞拍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26栋1**1层10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27栋2**1层101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28栋1**1层101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四、上述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樊 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