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71执异1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7362C。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琴台路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3193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新街菜蔬小区二横街2幢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6492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马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700739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琴台路九号附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511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利害关系人***于2020年4月13日对(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不予退还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2018年9月3日,其支付16万元保证金,参与竞拍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的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8栋1**1层101号房屋,竞买号为H5075,其以1558133元的价格拍得该房屋。之后,其前往成都市天府新区国税局预办理税费缴纳事宜,得知该房屋应缴税费高达40万元,占拍卖成交价的25.67%,本院仅在拍卖公告中表述“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土地增值税”,但并未注明过户的税费高达25%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的规定,说明确定拍卖房屋的税费是法院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在拍卖公告中注明。且本案拍卖标的物税费奇高,属于特例,故法院应对税费作特别说明,以供竞买人参考决定是否参与竞拍,而本院未在拍卖公告中尽到提示义务,未注明高额税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基于此误解作出决定参与竞拍,故本次拍卖应属无效,保证金应予退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本次拍卖在《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中要求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退还其所支付的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8栋1**1层101号房屋拍卖竞买保证金16万元。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71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8栋1**1层101号房产,并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了《竞买公告》及其附件《竞买须知》。2018年9月3日,***通过竞买号H5075缴纳了竞买保证金16万元,在本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8栋1**1层101号”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1558133元。***竞拍成功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拍卖余款,致使拍卖上述房产的目的无法实现,需要重新拍卖,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该标的予以重新拍卖,***交纳的保证金16万元不予退还,***不得参加重新拍卖的竞买。
另查明,本院2018年7月31日发布的《竞买公告》第一条载明拍卖标的物为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8栋1**1层101号,评估价194.7666万元,起拍价155.8133万元,保证金16万元;该条“特别说明”第2***“因此次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系法人所有,故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将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等费用,具体数额需买受人向税务部门自行了解核实为准”;第七条载明“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该《竞买公告》的附件《竞买须知》第十条载明“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二次办理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第十二条载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18年9月11日前将拍卖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第十三条载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悔拍后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充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程序中应审查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拍卖程序中所发布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本案中本院对案涉执行标的物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8栋1**1层101号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在《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中要求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不能因拍卖公告载明的内容而发生变更,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被司法拍卖后,应主动依法申报缴纳税款,执行法院亦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价款中征收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及其他法定优先的税费。该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但并非由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不应由相应主体承担。
司法拍卖中的税费负担直接影响交易价格和成交机率,故税费负担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亦应最大限度透明化,以保证信息对称和公平交易,并维护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拍卖前已明确知悉拍卖标的物系法人所有,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将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等费用的情况下,可对税费负担的种类、费率及计算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中进行公布。但本院本次拍卖未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仅提示相关情况及具体数额需买受人向税务部门自行了解核实,加重了买受人负担,客观上增加了交易阻力,不利于司法拍卖的顺利进行。据此,本院在本次拍卖中发布的《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应否退还买受人保证金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本案中买受人***虽然逾期未支付拍卖款并悔拍,但由于本次拍卖中发布的《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故买受人***所缴纳保证金应予退还。
综上,***的异议理由成立,其退还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第一项,即对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香沙路263号麓山印象28栋1**1层101号房产予以重新拍卖;
二、撤销(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第二项中有关对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不予退还的内容;
三、撤销(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第三项中有关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拍卖的竞买的内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