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执复90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琴台路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新街菜蔬小区二横街2幢2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马巷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琴台路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川71执异3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对该院(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院(2018)川71执恢1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的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于2018年7月30日发布《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2018年8月31日,异议人***缴纳了竞拍保证金16万元,在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1574060元。***竞拍成功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拍卖余款,致使拍卖上述房产的目的无法实现,需要重新拍卖,该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对该标的予以重新拍卖,***已交纳的保证金16万元不予退还,且不得参加重新拍卖的竞买。2018年10月15日,该院依法委***网重新拍卖该套房产,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
另查明,该院于2018年7月30日发布的《竞买公告》第一条载明:拍卖标的物为成都市(权0911539、总建筑面积165.9㎡),评估价1967574元、起拍价1574060元、保证金16万元;该条“特别说明”第2***:“因此次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系法人所有,故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将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等费用,具体数额需买受人向税务部门自行了解核实为准”;第七条载明:“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该《竞买公告》的附件《竞买须知》第十条载明:“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二次办理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第十二条载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18年9月7日前将拍卖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第十三条载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悔拍后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充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首先,该院对案涉执行标的物成都市房屋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时,依法制作并发布了拍卖公告,在《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明确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且对拍卖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等费用及具体数额需买受人向税务部门自行了解核实进行了特别提示,已依法履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规定的职责。其次,该院在《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载明关于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二次办理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在《竞买须知》中明确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悔拍后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案涉执行标的物的拍卖程序合法、有效。***作为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买前全面仔细阅读其竞拍房屋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并就拍卖标的物办理过户须缴纳的税费以及过户手续办理等关键问题自行向税务部门、房管部门了解核实清楚后,再确定是否参与竞拍,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缴纳司法拍卖竞拍保证金并参与竞拍的行为后果,其在竞拍成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拍卖余款,该院作出(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对其缴纳的16万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无不当。综上,***提出该院未在拍卖公告中尽到提示义务,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所支付的房屋拍卖保证金16万元应予退还的异议请求与该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川71执异31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拍卖程序未说明拍卖标的物重大瑕疵;二、执行法院存在隐瞒事实的嫌疑,拍卖信息不对称。请求:变更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川71执异319号执行裁定,退还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
本院对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对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和28栋1**1层101号房产予以重新拍卖;二、原买受人***和***分别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均不予退还;三、原买受人***和***不得参加重新拍卖的竞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川7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未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复议程序中应审查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拍卖程序中所发布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本案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案涉财产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法院拍卖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上述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本案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案涉执行标的物成都市房屋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时,在《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中要求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不能因拍卖公告载明的内容而发生变更,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被司法拍卖后,应主动依法申报缴纳税款,执行法院亦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价款中征收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及其他法定优先的税费。该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但并非由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不应由相应主体承担。
司法拍卖中的税费负担直接影响交易价格和成交机率,故税费负担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亦应最大限度透明化,以保证信息对称和公平交易,并维护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执行法院在本次拍卖前已明确知悉拍卖标的物系法人所有,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将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等费用的情况下,可对税费负担的种类、费率及计算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中进行公布。但该院未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仅提示相关情况及具体数额需买受人向税务部门自行了解核实,加重了买受人负担,客观上增加了交易阻力,不利于司法拍卖的顺利进行。据此,执行法院在本次拍卖中发布的《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应否退还买受人保证金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本案中买受人***虽然逾期未支付拍卖款并悔拍,但由于本次拍卖中发布的《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故买受人***所缴纳保证金应予退还,执行法院对案涉房产可重新进行拍卖。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部分复议理由成立,其退还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的复议请求应予支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川71执异319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变更。鉴于买受人***未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仅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买受人***如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川71执异319号执行裁定第一项,即:一、对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和28栋1**1层101号房产予以重新拍卖;
二、撤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川71执异319号执行裁定第二项中有关对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不予退还的内容;
三、撤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川71执异319号执行裁定第三项中有关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拍卖的竞买的内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廷 俐
审判员 茅 勇
审判员 张 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