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71执恢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象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屿南四路3号C栋〖原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由本院(2021)川71执异263号更替为厦门象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负责人:***。
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3193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新街菜蔬小区二横街2幢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6492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马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700739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511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象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成都市(监证号:1273874,房屋唯一号分别为:654256、654258、654260、654262)的房产予以了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此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各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以及各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网络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通过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表示认可法院执行过程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 荣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方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