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71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马巷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厦门象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屿南四路3号C栋9层05之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鑫金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马巷5号1栋1楼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马巷5号1栋1楼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街菜蔬小区二横街2幢2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象鼎投资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成都石油总公司、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长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长源公司称,1.案涉债权债务的总额约为3300余万元,案涉抵押物包括成都市的商业用房和位于香沙路××层的1017个车位,其中仅商业用房的评估价值已达人民币50750539元,即使考虑前述抵押财产在司法拍卖中因流拍而降价的可能性等因素,查封资产的价值仍明显大于剩余债权总额,法院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属超标的冻结;2.异议人不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不应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请求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解除对异议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禁令。
厦门象鼎投资合伙企业辩称,1.异议人对查封财产范围及价值计算错误,位于成都市的商业用房因两次流拍且债权人拒绝以物抵债已经解除查封,异议人提供的财产价值依据的是2017年的评估报告,该报告现已失去参考价值;目前在案的查封财产只有位于香沙路××层的1017个车位且车位已出售给善意第三人,抵押权已无实现的可能;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异议人作为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在履行顺序上并无先后之分,法院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并无不当;3.异议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院审查过程中,长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于甯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