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403民初462号
原告:某某电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某电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电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梯(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某某电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