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长某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长某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03民初204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盛**分公司)地址:**市大祥区火车南站铜***小区****门面。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盛公司),地,地址:长沙市开心区湘府中路**新南城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