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坤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坤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82民初19029号 原告: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晋新北路15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坤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维斯财富中心8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坤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