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5执2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7年12月19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新疆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光街200号公元南湖天境B2栋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师劳人仲案字(2021)90号裁决书。2023年6月1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兵06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师劳人仲案字(2021)90号仲裁裁决。现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5执2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