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民特5号 申请人:新疆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水磨沟区华光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石河子市农科院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102团。 申请人新疆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不服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仲案字(2021)90号】终局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恒瑞公司申请事项:撤销兵团第六师劳动争议仲裁院***仲字(2021)90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2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19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0384元均超出五家渠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不应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五家渠市月包含社保的最低工资为1700元,12个月金额为20400元。本案停工留薪期工资17214元在五家渠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范围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2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19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0384元均超出五家渠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2.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超出了恒瑞公司工伤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恒瑞公司仅承担的是工伤保险责任,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不在工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综上,兵团第六师劳动争议仲裁院***仲字(2021)90号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恒瑞公司的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恒瑞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受雇于***,***在作业时因工受伤,恒瑞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综上,申请人恒瑞公司的申请请求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兵团第六师劳动争议仲裁院***仲字(2021)90号裁决。 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7日,恒瑞公司与***签订了新疆农六师铝业有限公司铝厂脱硫公共管道、管架制作安装承包协议,约定由***承包该项目。2019年4月24日,***雇用***进入农六师铝厂工地工作,工作岗位为电焊工,工资为340元/天。2019年5月14日17时,***受***指派,在进行管网安装时不慎受伤,后被送至102团医院治疗,后转至第六师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20年9月22日,经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20年11月24日,第六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2021年4月,***向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仲案字(2021)90号】终局裁决:一、恒瑞公司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24元(5,032元/月×7个月);二、恒瑞公司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428元(57,38元/月×6个月);三、恒瑞公司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8,856元(5,738元/月×12个月);四、恒瑞公司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214元(5,738元/月×3个月);五、恒瑞公司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支付***医疗费3,964.04元;六、驳回***的其他申诉请求。恒瑞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申请人恒瑞公司给被申请人***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已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将该项认定为终局裁决事项,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仲案字(2021)90号】仲裁裁决符合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对申请人恒瑞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案字(2021)90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娟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