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3221民初498号
原告: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甲,该公司厂长。
被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河市。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原告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2.00元,减半收取计1226.00元,由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