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县田欣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3221民初498号 原告: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甲,该公司厂长。 被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河市。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原告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2.00元,减半收取计1226.00元,由和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