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21民初2号
原告:新疆鋆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依甫巴扎路13号(县城A-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77A2YQ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合曼,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鄱阳路5号1栋805至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04096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鋆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鋆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鋆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代先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