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101执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军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6RD215),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64388063M),住所地新疆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军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于202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军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0101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林
审判员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
审判员 宋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小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