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101执37号
申请人:新疆湘军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6RD215,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0号万国文化大厦1栋18层1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64388063M,住所地新疆昌吉市绿洲北路时代新城25区7丘15栋W-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UFRTXJ,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爱国北路18号院电力局2#-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893475246,住所地新疆昌巴州库尔勒市北山路恒局物流园1幢B区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2MA79KL2P16,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加工区创业路6号-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BUL35926,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九团小微企业创业园百村千厂1-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军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新疆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新疆湘军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兵0101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
审判员 何 明 贤
审判员 宋 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诗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