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荆门中民一初字第00013号
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六路以北、工业五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沙洋县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沙劳人仲案字(2015)19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申请。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