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联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荆门中民一初字第00013号 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六路以北、工业五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沙洋县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沙劳人仲案字(2015)19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申请。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