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2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中路**。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六路变更为湖北省联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联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822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于2018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省联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于2018年8月6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822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