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联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xx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省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9民初11197号 原告:苏州xx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xx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xx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xx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财产保全费561元,合计1213元,由原告苏州xx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