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21执2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坛塘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121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0年5月12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买卖信息、收益性保险信息等。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不动产登记情况,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依法查封了***名下车牌号为湘A×××××雪佛兰牌小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
2020年5月26日,本院以电话方式对***住所地进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2日,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应执行的标的包括货款40000元、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957.5元,申请执行费514.37元等,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存在法律上、客观上的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