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1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坛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M4BXN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2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请求撤回对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21诉前调确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1473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