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1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坛塘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121民特8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1468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