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民初9996号
申请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坛塘组。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058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058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